【专题】新广告法来了!还敢用「最」字的两类人:傻子与实力派
  clovey ·  2016-04-19

编者按:本文为 SocialBeta × 法率网「营销广告法务专题」系列的第 2 篇文章

新广告法发布之后,广告圈人士纷纷表示:战战兢兢的日子真心不好过。虽然新广告法对于违法广告阐述的很清楚,但是一扯到实际业务,广告人还是不清楚到底哪些广告能做,哪些广告不能做。于是,无数苦逼的广告人被新广告法绑住了手脚,在接业务时战战兢兢、缺少底气。

新广告法真的有那么可怕吗?

广告经营者一旦接了违法广告,不仅得罪了客户,多年声誉也将毁于一旦,如果一不小心摊上大事,钱袋子也得被掏空,堪称「一失足成千古恨」。但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吕建雷律师表示,目前,广告界同仁对新广告法的理解存在很多误区,对于新广告法的「红线」把握得不准,畏手畏脚地反而影响了业务操作。

那么,《新广告法》中到底有哪些 「法规」 被大家给妖魔化了呢?吕建雷律师为您盘点新广告法下的几条「伪红线」。

一、谁说做广告一定要告别「极限用语」?

业内人士普遍认为, 「最」、「第一」等绝对化用语在广告语中是绝对禁止的,用了就是跟新广告法过不去,必须得重罚。然而,新广告法再严,也还是有人情味的,想用极限用语自夸一下也不是不可能。

1、主观评价巧妙绕行

所谓萝卜白菜,各有所爱。你想说「谁最好,谁第一」全凭自己乐意,纯属个人自由。只要你不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在他人身上,你就是合理合法的。比如,凤姐做一张宣传海报,夸自己是「最漂亮的女孩」不犯法吧?为什么?因为「人艰不拆」啊!

2、事实支撑合法炫耀

如果有数据等事实支撑,绝对化用语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使用的。只要不涉及「虚假宣传」和不正当竞争,广告法也不能拿你怎么样。如果你的产品真得了第一、破了吉尼斯世界纪录等,非得藏着掖着不能做广告,岂不失去了宣传品牌的大好机会?

最近,「最薄避孕套」之争闹得沸沸扬扬。日本冈本避孕套在广告宣传中号称「世界最薄」,广州大明公司知道后就不乐意了。因为早在2013年12月,大明公司便打败了冈本公司,获得「最薄避孕套」吉尼斯世界纪录。因此,在没有新纪录出现时,大明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外宣称自己拥有全球最薄的避孕套,而冈本株式会社盗用人家的荣誉则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,赔偿经济损失是必然的。

由此,我们可以得出结论:法律并非完全禁止「最」字等绝对化用语,必要时可以谨慎使用。只要不将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加于人,不歪曲客观事实,该炫耀的时候还是可以放心做广告的。

二、广告代言人误区多,该扫盲了!

谁说萌娃不能在广告片中出现?

自从《新广告法》禁止「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」起,儿童品牌便纷纷陷入营销危机,诸多童星也差点被迫退出广告圈。但是,上帝给商家关了一扇门,自然也留了一扇窗。比如,你可以等童星过了十岁生日再请他做代言嘛;或者,不满十岁的萌娃在你的广告片中打打酱油也是可以滴~

那么,童星代言正确的理解姿势是怎样的呢?

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建雷指出,从法规本意上看,法律只禁止十岁以下的儿童作广告代言人,但并未禁止十岁以下的儿童出演广告片。区分儿童参演广告片是否违法,要看参演儿童是否有一定的知名度,其参演的广告片是否存在荐购行为,有没有造成引导消费者购买之行为。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儿童参演广告片,但是在选择参演广告片的儿童上要综合考量知名度及后果等因素。

谁说「为自己代言」不受广告代言人相关规定约束?

有的商家与广告人串通一气,自作聪明地以为请自家人(广告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)为自己的产品代言就能摆脱明星代言的诸多管制了。然而,《新广告法》明确规定:广告主以外的,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的个人或组织都是广告代言人。

比如,医疗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保健食品等广告禁止使用广告代言人,为钻法律的空子,很多广告主请明星入股企业,作为公司股东为公司商品代言。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极其危险,一不小心就会受到法律严惩,导致名利双失。

好啦,今天的盘点就先到这里吧!

在新广告法的冲击下,畏手畏脚的广告人眼巴巴地看着别人赚钱;自作聪明的广告人迫不及待地往行业「黑名单」上挤;机智懂行的广告人做着别人不敢做的广告,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赚钱。那么你呢?是否想成为那个有智慧、有情怀更有担当的广告人?

    0
为你推荐